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的区别?
一是将象征经济发展指标的四个箭头图案组合成汉字“中国名牌”和“品品”,简洁、生动、直观地表达了“品品中国名牌”的评价目的,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发展。
两个、四个箭头或四个腾飞的阿拉比卡数字“1”,形象而丰富地象征着中国名牌评价的四个第一质量标准;四个评价指标;“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四大核心理念和四大评价原则。
三、标志中的五角星象征新世纪“中国名牌”的出现,带动中国企业不断创新,争创名牌。五颗五角星与“五星”的概念不谋而合。在表达质量的同时,暗示着中国名牌战略的推进,必将带动中国经济的腾飞。
四个箭头是英文中“Best”和“Business”的最佳首字母“b”,直观地展现了中国知名品牌的性格和商业特征。
5.整体设计采用具有中国特色的邮票样式,直观地表达了中国名牌认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六,颜色以红蓝为主。红色代表着社会主义的特征,象征着热情、庄严和辉煌。代表“中国”瓷器景泰蓝色调的宽广深远的蓝色,不仅象征着中国的民族特色,也象征着世界与国际市场的融合大潮,更象征着中国名牌正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迈着稳健的步伐走向世界,走向辉煌的21世纪。
中国驰名商标
1.中国驰名商标是指被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含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至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上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涉及的相关人员。
然而,在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中,对于什么是“广为人知”和“享有较高声誉”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2.中国驰名商标依法享有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不仅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分功能,而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它们已被消费者和经营者所熟知和信任,并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其经常成为侵权的对象。为了防止和减少这种侵权行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作出了有效而具体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第1款规定,如果商标属于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人,并用于在该国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假冒、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则容易造成混淆。本联盟各成员应根据本国法律许可的职权或应有关方面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原则上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就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某种联系,从而使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并且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护成员国在中国注册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我们的职责。
为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此次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司法认定由各省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认定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案件、商标异议、抗辩、争议等案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两者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一样的。
什么是国家免检产品?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居行业前列,产品标准符合或严于国家标准要求,产品连续三次以上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产品免检条件
(一)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处于行业前列;
(3)产品标准符合或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产品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
(5)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对特定产品设定了最低年生产规模。
免检产品审批程序
(一)符合免检产品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免检产品申请,填写免检产品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三)国家质检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对免检产品进行审批,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免检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四)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可在免检有效期内,自愿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使用的免检标志应当注明免检时间和有效期。
免检有效期为三年。免检期满后产品需要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