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电话号码可以申请商标吗?
商标法:第八条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可见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非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记下列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仅指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缺乏鲜明的特色。
前款所列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第十二条禁止以立体标志作为商标的商品特征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禁止复制、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被他人抄袭、模仿或者翻译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与使用权无关,即使拿了别人的电话号码,只要这一类没有这个商标,还是可以注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