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697-1990《水果酒厂卫生标准》中食品加工的卫生要求。
7.2.1禁止使用腐烂、发霉、变质、不新鲜的水果为原料酿造果酒。
7.2.2生产果酒的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 2760的规定。
7.2.3勾兑果酒所用的酒精必须经过脱臭处理,符合国家食用酒精酒精标准,酒精指数在二级以上。
7.2.4酿造用酵母在投产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允许使用突变或不纯的菌株;要建立严格的菌种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保证菌种的纯度。7.3.1设备、工具、容器等。用于酿造的必须由耐腐蚀、无异味、与水果、果酒无化学变化的材料制成。塑料和橡胶管必须使用食品级产品。
7.3.2用于发酵和酿造的容器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被霉菌污染的容器应在2%硫酸溶液中浸泡数天,用水冲洗,用硫磺熏蒸12h以上或用其他有效方法处理后再使用。发酵酒贮存容器内壁如需涂漆,应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无毒油漆。
7.3.3压碎机、打浆机、压酒用浆泵、储酒器、配酒容器等设备和工具应保持整洁。
7.3.4洗好的棉花一定要用热水清洗消毒,以免特别臭,特别无味。
7.3.5酒瓶必须清洗干净,内外透明,无杂物,并控制残水。如果使用回收的旧瓶子,一定要严格挑选,先预刷,严格消毒。禁止使用装有油类、农药和有毒药物的旧瓶子。7.4.1应有完善的灯检设备,指派专人检查空瓶和成品。
7.4.2瓶装果酒必须密封良好。
7.4.3成品果酒商标上必须按照GB 7718的要求标明产品名称、厂名、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标准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