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品牌不一致的惩罚

假冒注册商标的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商标”,是指与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不能区分,并对公众造成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产品说明书和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

第13条。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前罪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行为,情节严重;

后一种犯罪违反国家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对于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仅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还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范围明显过于有限,不仅保护对象过于狭窄,而且与注册商品商标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注册服务商标也没有纳入刑法的保护视野,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显然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无疑不利于有效控制此类行为。难怪有人认为“目前针对部分商标的侵权犯罪依然猖獗,原因不仅仅是经济利益,还有刑法对此类犯罪的立法相对落后,执法措施不力,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差。为加大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效防控商标犯罪,全面履行TRIPS协议。

刑法条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