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时间如何计算?

商标专用权取得时间的计算如下:

1.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公告期届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提出异议但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查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1.商标注册申请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

2.初步审批。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3.驳回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4.反对。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5.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或者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6.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已经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7.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提供证据且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持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处理商标纠纷,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裁定销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无偿销毁;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物资、工具无偿进入商业渠道。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不得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