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
本规定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应当配合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六条具有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户籍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三)申请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好,信誉好;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广;
(五)申请出口具有著名商标的商品,其商标应当在有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三年没有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第七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书;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和该商标连续使用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商标标识的商品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出口具有著名商标的商品,应当提供该商标在有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八)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九)证明著名商标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九条申请人对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05日内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