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和赔偿标准
法理分析:以伤残等级系数作为赔偿标准,即1至10级对应的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20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乘以90%,以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用医疗费用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形费、后续治疗费等。(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士人数、护理期确定。(4)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就医或转往其他医院,死者亲属(不超过三人)参与死亡事故处理所发生的实际费用计算。(5)住宿费。外地来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陪同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参照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确定。(七)营养费用营养费用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的残疾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和营养费凭证确定。(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当事人的残疾等级和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确定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十)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总额为六个月。(十一)被赡养人生活费根据被赡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计算。(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计算年限为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年龄减少一岁;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康复费;(2)住院伙食补贴;(三)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四)安装和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按月伤残津贴;(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一)工伤待遇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残疾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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