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我门上贴了侮辱我的海报。我应该向哪个部门报告它?
有人在家里贴了侮辱性的海报可以去派出所报警,有确凿证据知道侵权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作为基层组织,在中国需要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共秩序。如遇恶意中伤,可以向派出所求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侮辱他人。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拍照、偷听或传播他人隐私。
扩展数据:
报案案例门口贴侮辱性海报后被追责案例:83岁的王老太张贴海报侮辱邻居陈夫妇,故陈夫妇起诉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元。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王女士赔礼道歉。
陈夫妇认为王太太的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刺激和心理伤害,扰乱了平静舒适的生活。他们已将王太太告上法庭,要求她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太太在陈先生家和小区多处张贴了几张写有“陈先生家是惯偷”字样的纸。她的行为侵犯了陈先生夫妇的人身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王太太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书面公开赔礼道歉。
人民网-老太太张贴海报辱骂邻居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