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知名品牌人物;
(二)牌匾、路牌、标语、地名、广告、招牌、建筑物墙壁及各类标牌;
(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包装和说明文字;
(四)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中使用的文字;
(五)公文、公章、证书、奖状、橱窗、屏风;
(六)信息技术产品用汉字;
(七)学校教育教学中使用的词语;
(八)其他带有公告和标志的社会用字。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汉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汉字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市人民政府建设管理、规划、教育、出版、工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用字管理工作。第五条对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条社会用字应当遵循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
(一)简化字以国务院批准的《简化字汇总》1986为准;
(2)异体字以文化部、中国语言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
(三)印刷用字应以1988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
(四)汉语拼音字母的使用应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1958为准;
(5)拼写、分词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六)需要使用标点符号的,应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七)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标准。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变体;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品;
(4)手写碑文、招牌;
(五)出版、教学、科研所需要的;
(六)注册定型商标使用的文字;
(七)经国务院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第八条。一般线路要从左往右走,如果真的要竖着走,就必须从右往左走。如果汉字和汉语拼音结合使用,必然横行。第九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市)区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改正,或者由工商、技术监督、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一条。公民可以对不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社会用字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十二条对不能限期改正的大型石刻、金属、锻铸等贵重牌匾上的不规范用字,可暂挂书写规范的标志牌,但必须在汉字载体修复或更换时予以改正。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