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号商标近似裁定有失公允。

商标局对第2015号商标变体第000046274号的裁定有失公允。我们公司注册的商标号是。12(兔子),商标号12(米菲,兔子)没有注册。商标局承认我公司商标与对方不近似(对方未注册),但裁定我公司商标未注册。

关于Mathews提出的其他异议,我司已取得部分商标的商标证书;证明商标局从一开始就不认为两个商标近似;我们公司认为这一裁决不公平。

如果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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