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北部工业区政策法规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位于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税待遇期满后,可在以后10年内按应纳税额继续减征企业所得税15% ~ 30%。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规定减免出口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按照国家规定对先进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在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设立的生产性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在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设立的其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秦皇岛北部工业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十)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可全额退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符合国家具体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将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除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以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取得的“进项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定价方式,免征营业税。
(十六)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七)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
(十八)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受赠人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十九)兼并、合并和拍卖企业,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用于兴办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的个人财产免征房产税。
(二十一)直接用于种植、养殖和饲养的专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二)经批准开垦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5 ~ 0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三)企业、集体和个人开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土地能与企业使用的其他土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外国个人持有的境内企业发行的b股和境外股票的净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门从事种植、饲养、饲养、捕捞,其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具有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费用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对投资大、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一事一议、一策。
3、电力政策
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用电的法规、规章和其他统一规定。执行河北北部京津唐电网销售电价。对部分用电实行峰谷分时销售和峰谷分时批发。申请新装增容的电力用户,不享受供(配)电项目补贴。除用户自身电力设施费用和非一般性供电要求外,电力用户需缴纳供电(配电)补贴费用,不收取任何费用。
4.水政策
用水性质分为8类。除居民用水外,根据用水性质不同,采用单一水价。对非居民用水采取灵活的政策。工业区的水源有两种,一种是城市自来水;二是原水用于分流绿水,原水价格为每吨0.68元。
5.土地政策
工业区的土地应当有偿出让。出让年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投资额收取。投资额在6543.8+亿元以上的,每亩800-6543.8+万元;50-9999万元,每亩9-1.2万元;3000万元以下,每亩10-14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每亩8-65438+万元。企业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手续开工建设,其余分两年缴纳。
6.激励政策
引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进中外投资中介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调动各行各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中外客商来我市投资,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中介人(以下简称中介人)是指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的境内外自然人(包括政府官员和公务员)。
第三条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在奖励范围内,包括:
(一)工业项目;
(二)农业产业化和高效农业建设项目;
(三)旅游开发项目;
(四)商贸流通项目;
(五)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七)其他国家、省、市鼓励发展的具有长期税源的生产性项目。
第四条凡引荐设立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收购股权或参股的外商,均予以奖励。
第五条对中介人的奖励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算,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外资金额以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前到位资金为准。项目建成投产后,中介机构不再因企业增资扩股增加的投资而获得奖励。
第七条奖励资金原则上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对总投资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期1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到位后,按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建设期将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实现。
第八条市、县、开发区建立专项资金奖励中介机构。奖励资金由项目纳税所在地的同级财政支付。
第九条中介机构奖励的确认
(一)中介机构提供的项目介绍说明;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其他相关信息。
(二)项目单位提供的确认函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验资报告。
(三)本规定由同级招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4)同级政策审批。
第十条本规定由市投资促进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凡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