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人防建设费是否属于优先债权资产。

破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债权性质

编者按:在破产程序中,虽然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基础设施,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但法律并没有赋予易地建设费法定的优先受偿权。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立法原则和收费标准综合分析,它应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一项公法债权,应认定为普通债权,其赔偿顺序应区别对待。

破产房企通常有开发商未建人防工程,拖欠向政府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搬迁费。政府人防办作为已知债权人,在向管理人申报人防工程造价的过程中,经常会申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和普通债权。为了澄清实践中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误解,便于管理人核实债权性质,本文通过司法实践案例进行了探讨。

一、人防建设费的概念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指建设单位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按照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标准向其缴纳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性质。

二、人防建设费纠纷案

通过数据库搜索“人防工程造价与破产”字样,只找到5起因管理人确认人防工程造价而产生的纠纷,案例很少。

破产人防易地建设费纠纷司法案例

序列号

箱号

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主要应用

裁判结果

1

(2018) E-10行,审查回复1号

在行政非诉案件中,人防办对开发商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行了查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开发商因破产未执行行政处罚,人防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得强制执行2065438年9月26日松滋人防办(2017)02号行政决定。

2

(2018)鲁0124民初3179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在破产财产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开庭时改为诉请确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为普通债权。

驳回诉讼请求,支持管理人确认为劣后的债权。

(2019)鄂2827民初第1806号

申请优先补偿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用。

驳回申请,支持管理人确认为普通债权

(2019)陕01民国初857号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和滞纳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申请,支持管理人确认人防工程建设费为普通债权,不确认滞纳金的审核结果。

(2020)冀1125民初319

主张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债权金额为1217280元。

支持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享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索赔金额1,21,7280元。法院不承认该债权的性质,但管理人承认其为普通债权。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诉至法院的主要纠纷是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债权性质的不同认知。政府机关的人防办通常认为作为公权征收的人防建设费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管理人基于破产法原则将其确认为普通债权,甚至有管理人将其确认为不良债权。

三、本文的观点

本文认为,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作为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管理人应将其视为破产中的普通债权。

第一,现行法律规定的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程序优先权,是特定人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优先权;二是实体优先权,即民事优先权。破产中常见的民事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优先权,对破产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二是特别优先权,在破产中,债务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基于约定原因的财产担保债权;船舶、飞机等特定动产的优先权和基于法定事由的建设工程赔偿的优先权。法律没有规定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费用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具有公法性质的行政性收费,但不具有享有民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全国破产审判会议纪要》(2018)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该条第二、三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债权的清偿顺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的,可以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发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等惩罚性债权。该条确立了国家不与民争利的精神,公权力形成的债权应次于私法形成的债权,公权力处分形成的债权应次于民事权利的补偿性权利。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虽因国防工程建设而产生,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但本质上属于公法债权,不能享有优先于民事权利的例外。

第三,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认定为劣后债权没有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没有对债权的种类作出独立明确的规定,仅在第113条规定了清偿顺序,而该条只是明确了普通债权中不同种类债权可以享有分配的顺序。《全国破产审判会议纪要》(2018)第二十八条只规定了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目前,次级债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债权类型,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普通债权中的一些特殊债权,按照次级受偿的顺序进行分配和清偿。因此,对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没有法律规定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认定为普通债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清偿顺序,公法债权应当在私法债权清偿后清偿。

第四,实践总结

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应注意:

(1)人防办作为收取和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的部门,有权申报债权,通常是已知的债权人,管理人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协助法院通知人防办依法申报债权。

(2)管理人与政府人防办应事先就人防工程建设费的债权数额、性质、受偿顺序等进行有效沟通,避免产生误解和纠纷。

(三)管理人确认债权,不能混淆债权的分类和债权的清偿;区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滞纳金,分别处理易地建设费和滞纳金;更不可能在法律规定之外认定债权的类型和性质。

(4)鉴于破产业务的专业性,政府人防办可提前咨询律师或委托代理律师进行债权申报,及时、合法、合规、合理地处理债权申报及其他行使事务。

动词 (verb的缩写)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受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费用,应当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支付,但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除外。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破产财产仍有剩余的,可以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发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款等惩罚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和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山东省的实施情况

《办法》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适宜建设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济南市发改委、财政局、人防办《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的通知》,姬发改价[2065 438+07]375号,三段规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