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女子为了给儿子还债,私自卖掉了哥哥的6套房产。法院是如何追回这些财产的?

60岁的李佳和李毅是双胞胎宝宝。因为精神残疾,他们死去的母亲原本申请让他们的姐姐李冰做他们的监护人,但没想到的是,姐姐在没有支付他们生活费的情况下,卖掉了两个哥哥的6套拆迁安置房。

拱墅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和四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后法院按照规定撤销了我妹妹的监护人资格,指定了新的监护人。之后根据判决和协商收回其中4套房屋。

双胞胎姐妹李佳和李怡,从小智障。2009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依靠亲戚的食物帮助,被诊断为智商3级残疾。2011年5月,经李母亲申请,拱墅法院判决其因人为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其姐姐李冰作为其监护人。2021双胞胎姐姐的堂弟王、李父母的养子张,分别向拱墅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姐姐的监护资格。

申请人王、张诉称,2017 1年,因双胞胎姐妹的旧房屋拆迁,他们各分得三套房屋,其姐姐李是他们的监护人。因其不识字,授权其子徐作为双胞胎姐妹李佳、李毅的委托代理人,分别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之后,这6套房子被姐姐李冰和孩子徐依次变卖,用于偿还徐的债务。因为房子卖了,双胞胎姐妹被送到了养老院,但是妹妹没有支付她们的日常生活费和基本医疗费用,所以她们的日常生活费和基本医疗保险都是当地政府补贴的。至此,应聘的优秀人才得知情况。

申请人觉得姐姐李冰的个人行为严重损害了双胞胎姐妹的合法权利,故向法院申请撤销姐姐李冰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佳和李毅所属的小区也表示完全同意更换监护人。

法院查明,分配给李佳、李毅的6套房屋均为妹妹李冰签字,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用,其中一套房屋在搬至另一套房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标准履行监护岗位的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资产。监护人实施其他方式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机构的申请予以处理,撤销其监护人资格,配置必要的临时监护对策,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基本原则指定监护人。

但李兵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为了维持被监护人的收入而处分资产。他应该是觉得李冰的个人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作出判决,撤销李冰作为李佳、李毅监护人的资格。张是李甲的监护人,王是李乙的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后,新监护人作为李佳、李毅的法定代表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项诉讼,要求宣告四套房屋的买卖协议无效,并约定房屋占有人(购买人)和李兵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认为,其中一起案件的涉案房屋是分配给李佳、李怡的房屋,李佳、李怡对该房屋具有合理合法的所有权。这种支配权是一种正式的财产权。侵权人未经商标授权以委托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超出商标授权范围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李兵作为当时李甲、李乙的法定代表人,将分配给李甲、李乙的房屋进行处理,严重损害了李甲、李乙的权益,故其签订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法院还查明,房屋的占有人(购房人)在购房前已充分了解合同的效力和父亲在合同履行中的巨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文本和附加合同文本中对可能存在的法律效力风险和执行风险进行了多次分配,还在合同中安排了被告以外的工作人员作为贷款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支付标的方面,也违背了总承包的有效方法。如果是给合同外的工作人员付款,应该评估他们不是真诚的购房人,所以不能取得房屋的权益。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使用人(购房人)搬离涉案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李佳、李毅;房屋使用人每年应向李佳、李毅支付服务费20000元以上,自2017日起计算,具体退还日期;李兵对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的占用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外,拱墅法院还协助李佳、李毅取回了李兵擅自解决的其他三套房屋。

《成人法》规定的监护令的要求是强制性的。一般来说,在没有前序监护人或者前序监护人没有监护工作能力的情况下,后序监护人才能成为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本案中,根据已确认的客观事实,李冰作为李佳、李毅的监护人,将赠与的6套房屋与其他人签订买卖协议,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因此,我院根据规定撤销了李冰的监护资格,指定其他想当监护人的家属为其监护人,以保证其合法权利。

本案是拱墅法院首例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监护人及想当监护人的本人为监护人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人涉及智商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其起诉能力较弱。他不能也不敢单独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为其特定的新监护人收回房屋,体现了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部门对特殊群体利益的保障,体现了司法部门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