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中国人民的* *和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NPC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90年6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颁布的《关于国旗法的说明》制作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该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本辖区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者机构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天安门广场和新华门;

(二)NPC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⑶外交部;

(四)机场、港口、车站等边境口岸和出入境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周日外,每天都要升国旗。

第七条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市居民的居(楼)屋、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在春节不是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期间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重大民族传统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和大型展览,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外交活动和驻外使馆、领馆及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制定。

第十条军事机关、军营、军用船舶,按照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公安部门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上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升晚降。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升国旗的过程中,参与者要对国旗肃然起敬,可以奏或唱国歌。

全日制中小学除节假日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死亡时,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NPC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突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

当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可降半旗致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项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按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地点,由国家或者国务院设立的殡葬服务机构决定。

第十五条升挂国旗时,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

举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挂或者降下国旗,应当缓慢升挂或者降下。升起时,国旗必须升到杆顶;降下时,国旗不得落地。

降半旗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旗顶至杆顶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下降时,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再下降。

第十七条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或者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葬活动。

第十九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国人民和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条本法自1990年6月+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