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是什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规定了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审查和司法审查。
商标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撤销注册商标就是剥夺这种权利,使商标专用权消失。因为撤销注册商标的后果会直接影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所以一定要慎重。为了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加强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监督,我国商标法建立了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审查和司法审查制度。
该条第一款规定了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审查制度。所谓商标评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局依法作出的商标确认或者撤销的决定进行审议和评估,并作出评审决定的法定程序。商标评审在商标评审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复审,有利于商标审查、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有利于当事人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充分主张权利。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是商标复审的重要内容。
具体来说,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商标复审申请,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复审的理由,依照本法规定进行评议,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终止复审程序。
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商标法修改中新增加的内容。所谓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司法审查,是指由司法机关最终决定商标专用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该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对商标法的补充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规定,在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程序中作出的最终行政决定,应当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审查。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已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履行知识产权协议,因此有必要在商标法中增加司法审查的规定。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使当事人能够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充分的司法救济,从而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证商标确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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