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可以穷尽,但边界在哪里?

近年来,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业内一直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商标权领域。比如,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人商标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就有不同的意见。有两种观点:适用商标混淆判断理论和适用穷竭主义理论。本文作者认为适用商标权权利穷竭理论是恰当的。

商标权权利穷竭理论主要是指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不能干预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如转售、分销等。这一理论的基本考虑是,一个商标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只需要在首次投入市场时由商标所有人控制,继续流通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如果允许商标所有人在商品到达最终用户之前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可能会使其获得不合理的权利,甚至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权利人的商标行为性质的判断存在不同意见。有两种观点:适用商标混淆判断理论和适用穷竭原则理论。虽然两种理论都可以适用,但在判断权利人商标行为的性质时,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更接近且符合特殊优先权原则。笔者认为应适用商标权权利用尽理论。

迄今为止,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然而,随着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权利穷竭原则的范围也备受争议,尤其是在商标权领域。与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方式不同,商标保护只是一种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相对保护,但由于商标权可以无限延伸,所以是一种长期保护,过度保护显然不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商标权虽然具有绝对权的特征,但在他人不会造成混淆的条件下的正当使用原则上不应被禁止,商标权的行使不能成为商标权人限制竞争的工具。但如果权利人有意利用该商标人为分割市场,则保护范围有限。这是从商标所有人的角度,也是从经销商品的经销商的角度,即商标所有人在行使商标权时不能反对经销商的合法经销权。

经销商的合法经销权(主要是对所经销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权)首先应保证其购买和经销的是正版商标产品。无论是从授权代理商还是其他经销商处购买,只要购买的是正版商标产品,都是正当行使经销权,购买本身就是商品的正常流通,任何人无权干涉。同时,经销商为了销售其商品,有使用产品商标的权利,即经销商根据当地行业惯例,在业务中有正常使用产品商标的权利,但在使用的程度上应遵循不致对商标的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和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的原则。司法实践中,对经销商销售的正品的来源存在疑问,但笔者认为,即使商品不是通过正常购买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也不能认定经销商对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在判断经销商使用权利人商标的性质时,司法认定仍应以其具体使用行为为依据。

经销商通常通过以下方式使用商标:一是利用商品本身展示商标,包括展示、储存和运输商品;二是在广告中使用商标,包括在电视、报纸、展览、传单、橱窗、柜台、海报等媒体上宣传推广;三是在名片、交易单据、价目表、标签、商品容器、说明书等媒介中使用商标。经销商使用商标的权利来源于商标所有人的默示许可。商标所有人或经商标所有人许可的人将商品投放市场一次后,认为经过其默示同意的经销商有权使用其商标。这种默示许可的范围包括各级经销商,除非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阻止经销商不当使用商标,因为商标的首要功能是表明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因此,如果在商品合法投入市场后,经销商使用权利人的商标会对商品质量或商标持有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有权提起诉讼,消费者会产生误解。此时,商标权权利穷竭理论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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