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处罚
答案:a,b,c,d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一些违法行为:①在办理商标事务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书、印章、签名;(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方式招揽商标代理业务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对上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①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手段招揽业务;(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