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金融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活动进行监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存储、发布、日常维护和数据安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实现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第二章征集第六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
(三)其他影响企业信用的重要信息。第七条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一)工商部门提供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商标、变更登记、年检、抵押登记、合同履行、工商案件及其他奖惩记录;
(二)统计部门提供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经营状况、统计违法行为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3)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认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国家免检、名优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监督抽查、质量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及其他奖惩记录;
(四)经济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管理中产生的奖惩记录等信息;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相关奖惩记录等信息;
(6)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漏税、欠税、抗税、骗税等)等信息。)、检查、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奖惩记录;
(七)环保部门向企业提供有关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记录、企业清洁生产、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关奖惩、环保认证等记录的信息;
(八)民政部门提供的福利企业年检等信息及其他奖惩记录;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企业质量安全事故责任和其他奖惩记录的信息,并定期提供有关施工资质的信息;
(十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有关企业违法投标记录和其他奖惩记录的信息;
(十二)卫生部门提供医疗机构资质等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量化等级、奖惩等信息;
(十三)科技部门提供技术鉴定、知识产权保护等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企业用地信息、企业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奖惩记录;
(十五)农业、林业等部门提供农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质量安全标准等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六)商务部门应当提供进出口企业代码、核定的商品经营资格、进出口许可证和资格证书年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七)物价部门提供价格违法行为等信息和其他奖惩记录;
(十八)交通、公安部门在车辆年检缴费中提供专项记录等奖惩记录等信息;
(十九)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许可证号、批准文号、食品药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其他奖惩记录等信息;
(二十)文化部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奖惩记录信息。
其他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提供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金融管理机构和其他垂直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