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作为商标的描述性语言的规定

答:描述性商标对竞争对手的影响明显不同于虚构商标、任意商标、暗示商标,因为对于一个特定的产品来说,描述性文字在经营过程中是有限的、必要的。“如果一个生产者被允许占用描述某一关键特征的词,他将得到按照他的品牌产品的更高价格计算的租金,因为他在不使用同样的描述性词的情况下使他的竞争对手付出更多。因此,要将一个描述性词汇注册为商标,“在剥夺其他竞争者在商业上使用该符号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向社会支付相应的对价,即该词汇通过使用获得了仅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从而降低了消费者的搜索成本”。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条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根本不能注册为商标,因为它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因为“占据一个通用名称而造成的垄断,叫做产品垄断,但更准确地说,应该叫做语言垄断”。如果你有自己的好产品,怎么能错过呢(//)?在这里为你的商品选择一个好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