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的规定

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与在场的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持有人核对清楚。经查证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返还,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持有人,一份备查。

一、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检索流程:

1.扣押的物品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依法返还,被扣押人可以持扣押清单向公安机关查询;

2.在场的见证人和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持有人应当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清点清楚,当场制作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清单一式三份。标明财物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和来源,由调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保管人,一份备查;

3.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邮件、电报,发现确实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返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4.原所有人不明确的,应当公告认领。通知或公告原主后六个月内仍无人认领的,视为无人认领财产,登记后上缴国库。

二、扣押物品的规定:

1.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2.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现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返还;

3.经查证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登记后应当立即返还;

4.六个月无人认领或者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收入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能够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和文件,应当予以查封、扣押;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