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商标使用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权?

●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商标注册人之前已经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在先商标使用人的范围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在先商标使用人本人对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没有异议。但是,商标受让人、被许可人以及商标所有人的业务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需要以建立商标在先使用制度为目的来判断。

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建立,并不是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同等的权利,而是为了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妥善维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在先使用人以外的主体(被告是)是否有权主张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也需要在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稳定的框架下,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主体范围的界定

商标在先使用人以外的主体主张先用权的抗辩,一般包括商标被许可人、受让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承人。

商标在先使用人以外的主体主张先用权的抗辩,一般包括商标被许可人、受让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承人。

通常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在先商标使用人会对商标进行许可。原则上,被许可人无权主张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

但就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承人而言,应当允许其主张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

因为,一方面,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既是对商标善意在先使用人利益的适度维护,也是对现有商标市场秩序的维护。另一方面,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承人本质上并不是商标在先使用权的受让人,而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实体业务的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继承人主张商标的在先使用通常不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考虑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继承人主张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也明文规定在先商标使用人的商业继承人享有对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