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生产冒用厂名、厂址、商标的产品如何处罚?
处罚:没收非法物品;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混淆行为,可能使人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
(2)擅自使用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包括简称等。)和名字(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混淆视听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原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其名称更换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受到不正当竞争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权利人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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