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标的物怎么写
本合同中的招标方式如下:
1.使用正确的目标名称。目标的名称是指能够将一个目标与其他目标区分开来的标题或概念。合同约定标的物名称时,应当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没有标准学名的,尽量使用通用名,使用全称。学科名称的书面表达必须清晰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名称;
2.限制对目标的描述,使其具体化。对标的的描述必须清晰具体,能够准确反映交易标的的特征。标的名称不够具体的,必须增加品种、商标、生产厂家、产地、型号、规格、等级、颜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使标的具体;
3.描述标的物的权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能限制取得标的物的一方行使权益。在这种情况下,描述标的物的权利,既可以使标的物更加具体,又可以保护取得标的物一方的权益;
4.约定标的物的数量或者确定交易数量的方法。标的物的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之一,是买卖合同中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在合同中,标的物的数量应当准确,并选用双方都接受的计量单位。国内销售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国际上有三种不同的计量单位:公制、英制和美制。因此,在国际商务中必须明确说明所采用的计量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0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物;
(3)数量;
(4)质量;
(五)价格或者报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种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