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理?流程如何?
一、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和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出租人应提交纳税申报表;
1,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含承租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租赁当事人按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予受理。其中,符合租赁住房条件和人均租赁面积标准的,由区(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发《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依照前款规定颁发登记证书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申请材料:
一、房屋租赁双方应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双方及16周岁以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 * *有房出租,其他* * *证明或有人同意出租的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住宅房屋转租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双方及接受转租的16岁以上室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转租合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明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转租应提交公有住房租赁证明(复印件)。
三、租赁信息,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境内人士租赁住宅房屋登记表(原件);
2、?承租人及16周岁以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原件)。
扩展数据
工作基础:
《上海市住宅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但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租赁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变更、延期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租赁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住宅房屋租赁期限在1年及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租金标准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但租赁合同对租金标准的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