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销售不是绿色食品,食品包装上缺有绿色健康食品的处罚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
第一种情况,该食品属于农产品。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以上处罚的行政监管部门为农业部门。
第二种情况,该食品不属于农产品。在此,绿色食品标志作为商标法意义上的证明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农业部办公厅就此情况曾发函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