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材料

法律分析:商标驳回复审的材料如下: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商标复审申请书;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案驳回复审有关的证据材料。商标构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企业简介;企业获得的各种荣誉;企业最近三年或三年的销售额、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状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被驳回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被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连同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张、黑白草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对被驳回商标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核转机关。最终裁定应当初步审定的商标,应当移交商标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