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未使用和擅自封存食品的原因

惩罚擅自使用扣押或预先登记的财产的法律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处理案件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该条第三款规定,封存的物品应当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转移证据。但从基层执法实践来看,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加油站涉嫌商标侵权,加油机被工商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但加油站随后擅自启封,并撕掉封条照常加油。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权的法律法规有八个,其中两个涉及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类似情形。10法律法规中,有的对擅自动用已查封或预登记财产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有的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在办案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以下分别解释。

《产品质量法》:有权查封扣押,有处罚。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 被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查处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隐匿、转移、销售或者毁损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销售或者毁损的物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措施:有权查封扣押,有处罚。

《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取缔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册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擅自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毁损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被动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毁损财物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被动使用、调换、转让、损坏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禁止MLM条例》:有权查封、扣押,有处罚。

《MLM禁止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传销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涉嫌传销活动有关的合同、单据、账册及其他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及其他财物;(6)

该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擅自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毁损查封、扣押的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被动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毁损财物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被动使用、调换、转让、损坏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权查封、扣押的,可以责令不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处罚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产,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直至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财产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的财产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权查封、扣押,不予处罚。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取得的涉嫌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证据或者举报,在查处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有证据证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商标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擅自使用、交换、转让、损毁、查封财产的行为都没有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有权查封、扣押,不予处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具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单据、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的。

但对当事人擅自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损坏查封、扣押的财物,不予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有权查封扣押,不予处罚。

第六章直销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同样,当事人擅自使用、调换、转移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的,本条例也没有处罚规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权查封、扣押,不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当事人擅自撕毁封条是没有任何处罚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前四种情形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受其规范;后四种情况及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擅自使用已被查封或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处罚的,可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法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这方面还是有欠缺的。建议下次修改时增加以下内容:擅自使用已被查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产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制定《行政强制法》时最好对这类问题进行统一规定。□沈德生,2008年6月65438日星期二+10月265438日+0日,中国工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