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室建设标准

危险废物室的建设标准如下:

1,建筑材料应坚固、不透水,且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3、具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

4.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

5.提供一个隔离隔板来分隔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室有哪些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时贮存、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标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车间内禁止随意倾倒或堆放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收集、暂时贮存、转移和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和转移性质不相容、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

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未经安全处置的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原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和操作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转移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危险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及时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并将审批信息告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进行全过程控制和完善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