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经典贸易案例分析
首先,柯达攻击了富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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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发生在一个极端的背景下,乌拉圭回合。日本对彩色和黑白胶片的进口关税已经降到零,也就是说,外国产品,比如美国的柯达,进入日本市场没有任何障碍。富士和柯达是世界胶卷行业的两大霸主。在日本市场,柯达一直在寻找机会击败对手。
在市场准入问题上,柯达几乎挑不出日本的毛病。那么如何利用w to规则找到击败对手的突破口呢?柯达使用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三条第1款。美国表示,日本没有违反世贸组织的一项特殊义务条款,日本实现了前几轮关税减让。但是,日本政府在电影销售上的措施,由于日本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和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关税让步,使美国损失或减少了利益,这违反了GATT第二十三条第1款。
具体来说,美国指责的日本限制流通的措施,鼓励和推动了日本胶片市场销售体系从多品牌商场向单品牌垄断销售的转变,从而限制了进口胶片的销售能力,阻碍了柯达的市场开拓能力。
判决
美国败诉了。世贸组织专家组认为,确定一种情况在谈判期间是否可以预见的最简单方法是看这种情况是在谈判之前还是之后出现的。日本用充分的材料证明了垄断销售制度在谈判过程中已经存在。
评论
这个案例说明,即使在零关税下,企业仍然需要像柯达一样用规则赢得市场,也可以像富士一样用规则抵御冲击。
二、美日汽车贸易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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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16年5月,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根据美国贸易法1974第301和304条(即单边报复制度的“301条款”),对来自日本的豪华车征收100%的关税。
日系车占美国市场的1/4,而美国车只占日本市场的1.5%。在双方的汽车零部件贸易中,美国有6543.8美元+028亿美元的逆差。1993年7月,日本虽然同意谈判解决汽车市场开放问题,但实际上拒绝与美国进入谈判程序。因此,美国采取了这样的措施,要求日本向世界汽车制造商开放市场,并要求日本市场应该透明和有竞争力。
这就涉及到一个世界贸易中的原则问题:“301条款”下美国报复的单边主义是否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多边主义兼容?简而言之,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做出决定之前,美国是否有权单方面做出制裁决定并实施制裁措施?
出于对美国单边报复制度的不满,10月25日,1998 165438,欧盟起诉美国,认为“301条款”不符合世贸组织的相应规定,导致欧盟的利益受到损失或损害,也损害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判决
专家组最终裁定,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做出决定之前,美国不能单方面确定制裁措施,但“301条款”并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定。这一裁决使美国有可能实际利用301条款对其他国家实施贸易制裁和威胁,尤其是对非世贸组织成员的单边制裁。
评论
入世后,虽然我们未来面临的贸易争端可以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框架下解决,但也要注意美国实施的“301条款”等单边制裁所带来的危害。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争取,与其他受害方联合申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中国的利益。
第三,韩国葡萄酒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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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韩国酒税法,韩国对国产烧酒征收35%的税,而其他进口蒸馏酒(威士忌、伏特加、朗姆酒等)的税率。)是100%。欧美认为韩国违反GATT1947第三条第二款,即国内税国民待遇条款。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威士忌、伏特加等蒸馏酒与韩国传统烧酒是否为同一产品。因为根据GATT第3条第2款,只有在同一产品的税收高于国内产品的情况下,才能援引该款。如果不是同一产品,自然要征收不同的税。
韩国律师在准备的时候专门咨询了日本(日本也有过类似案例),什么样的人适合做这个案件的专家。日本给出了一个非常实际的建议。日本表示,由于案件涉及酒精,而专家本人应该是饮酒者,他可以品尝到威士忌和烧酒的区别。另外,韩国认为,为了证明烧酒和威士忌不是同一种产品,可以从差价入手。威士忌比烧酒贵12倍。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则,两个价格差距如此巨大的产品不构成竞争和替代(进而也不是同一产品)。
韩国认为,如果专家组中有反垄断法背景的律师,将有助于从同一产品的鉴定上打开案件的缺口。韩国也在从各方面积极准备应诉的材料。例如,最有力的证据是在欧洲机构当时出版的一份向韩国出口食品的指南中找到的。这本书讲述了烧酒和威士忌的区别。此外,韩国注重每一个细节。比如听证会上,韩国为了克服语言上的困难,精心准备了书面材料,所有问题都是根据书面材料回答的。
判决
可惜这个案子最后的结果是韩国败诉。但韩国在此案中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为其今后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帮助。
评论
中国企业遭受了很多双边争端,但我们的实战经验和能力仍然不足。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学会使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第四,美国钢铁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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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5438到0996,由于美国钢铁进口的快速增长,美国钢铁公司通过贸易协会向美国政府表达了对这一情况的极大关注,并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为了保证政府顺利发起反倾销调查,美国钢铁协会提供了各方面的详细材料。从65438年到0998年,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系列与钢铁危机有关的立法草案。1999年10月5日,美国总统向美国国会提交了一份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中,总统承诺采取措施保护美国的钢铁工业,并在未来避免进口的增加。美国政府也为了钢铁行业的利益与俄罗斯谈判,最终达成了协议。
评论
当发生国际贸易争端时,企业首先要做的不是在世贸组织打官司,而是通过国内行业组织和商会游说政府,寻求支持。特别是要学会运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依据,尽力打开讨价还价和调解的谈判空间。
五、美印羊毛织物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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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过渡性保护措施,从4月1995开始限制进口印度羊毛面料男式衬衫和女式衬衫。措施实施前,美国和印度就前者声称进口男式衬衫和女式衬衫用羊毛面料会对国内企业造成严重损害进行了磋商。由于磋商未能产生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印度将此案提交世贸组织解决。
判决
专家组在审查事实后发现,美国在确定增加进口是否会对国内企业造成损害时,没有审查《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第六条所列的所有经济变量。在确定损害国内企业和增加进口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变量。美国没有按照该条款的要求,审查对国内企业的损害是消费者偏好变化的结果还是技术更新的结果。因此,专家组得出结论认为,美国实施临时保护措施违反了《纺织品和服装协定》规定的义务。美国实施的专家组决议撤销了过渡性保护措施。
评论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要求对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实施歧视性限制的国家在10年内逐步取消限制,结束时间为1,2005年。尽管该协定的目标是促进取消这些限制,但如果某些类型的纺织品的进口给生产类似产品的国内企业带来“严重损害的危险或构成真正的威胁”,则允许进口国采取过渡性保护措施来限制进口。该协定第6条规定了在决定增加进口是否会造成损害时必须考虑的经济因素(如产量、生产率、产能利用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市场价格、利润和投资的变化)。该协议进一步规定,如果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如技术更新或客户偏好的变化,则不应执行此类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