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2条: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解读:
该条主张抵押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不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失去了胜诉的权利,这是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但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扩展数据:
《物权法》规定质押:
质权一般适用于物权和动产权利。
对于动产,只要动产交付,质权就生效,否则没有效力,而这通常不需要登记。
对于权利来说,这一般是指票据和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等,都是要登记的,登记后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