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审查
资格条件(1)商标复审驳回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
(2)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被驳回。
(3)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应当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准确内容,复审理由应当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试申请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正本和两份《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表。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和集体讨论,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认为申请复审的理由成立,则最终决定否定商标局的反驳意见,准予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不进行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编辑这一段在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中起作用,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在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商标权能否成立。
但是,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是每一件商标申请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每一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考官在专业范围、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考试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审查人员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是由于这一因素的存在,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中不能保证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工作中难免存在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案件的特殊性,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后才有机会全面提供给商标评审机关。因此,审查的质量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的质量和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审查质量,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