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化肥包装的标准化
1,应注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已有规定的肥料名称。商品名称或特殊用途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用小字体1标注。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和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通用名称。3.产品名称中不得添加“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等带有虚假、夸大性质的词语。4.企业可以标注注册商标。
二、肥料的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和类别的,应注明相应的规格、等级和类别。如果只注明营养成分含量,则认为产品质量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营养成分含量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2.肥料产品的单个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规定》的要求。
3.营养成分:营养成分应该用单一数值表示。单一肥料1,应注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2.添加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可以注明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以元素元素计算,下同),并按照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两类分别注明各单一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对应的总含量,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含量不得与主要营养素一起添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注。
复混肥料(复合肥)1,应标注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注值不得低于配方中单一养分标注值之和,其他元素或化合物不得计入总养分。2.用公式表示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的百分比,如NPK复合肥15-15-15。二元肥应在无单一养分的位置标注“0”,如氮钾复合肥15-0-10。3.添加中元素和微量元素的,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1应单独标注各中量元素的养分含量和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低于2%的单一中元素不得标注。2.添加微量元素的,可以注明微量元素,并分别注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和总含量,不得添加微量元素和中量元素的含量。微量元素肥料应标明各种微量元素的单项含量和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他补充内容
1.添加其他添加剂的,可以注明其他添加剂,并分别注明每种添加剂的含量和总含量,添加剂含量不得与主要营养素一起添加。2.产品标准中需要限制和标注的物质或元素应当单独标注。
5.生产许可证编号: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注明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已依法登记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或批号: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包装上注明。
八、肥料标准
1,应注明肥料产品的标准号。2.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标明标准中未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剂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剂的分析方法,还应当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9.警示说明:运输、储存和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或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当有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