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申请马德里商标有哪些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中国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如果没有,应该在中国有住所;如无住所,申请人应具有中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中国有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此外,台湾省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不能通过商标局申请国际注册。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中国开始了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申请保护的申请人指定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中国注册;申请人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纯成员国,或者是《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注册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当与国家基础注册或者基础申请相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人的地址应当与国内申请人或者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当与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相同;申报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在中国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出在中国申请或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同一商标在中国申请或者注册的,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提交国际注册申请,在中国申报的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可以按类别顺序填写在国际注册申请中。

4、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主张优先权。申请国际注册时,申请人与国内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间隔不超过六个月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国际注册时要求优先权,但应当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的副本。

5、国际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不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第六条、第二条、第三条或者实施细则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6.国际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展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