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的程序是什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本和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理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商标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三)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及时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发送异议方,并限定在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中声明,自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提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期间届满后产生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间届满前提交的,在期间届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可以在将证据交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后予以采信。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的决定,包括部分指定商品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局做出核准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之前,已经发布注册公告的,应当撤销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应当在准予注册决定生效后再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