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商标公开、真实、合法、有效?

1,基本情况

深圳越野世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野世家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交了第3477547号《英雄会英雄职周刊》(以下简称“注销商标”)商标注销申请。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撤销商标的使用,维持撤销商标注册。2003年3月7日,广东南方都市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申请注册第35类“广告”等服务。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中,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南方都市传媒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被撤销商标举办汽车行业的各种活动;活动合同、海报等证据可以相互佐证,证明被撤销商标在车展活动中的宣传和使用、车展活动与广告等服务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从而维持被撤销商标的注册。

越野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撤销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在核准的服务项目中公开、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因此撤销第3477547号注册商标。

2.主要做法和经验

“三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非常重要的一条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通过撤销长期闲置、实际已退出市场的商标,督促相关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有利于防止有限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保护真正的商标使用者和价值创造者。

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需要在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使商标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一般来说,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被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注册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如果没有实际使用,而只是转让、许可,或者只是为了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一次性的、非常少量的象征性使用,则不应认为构成对商标的实际使用。

在实践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行政阶段与法院在诉讼阶段有一些区别。在行政阶段,往往强调“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商标使用的习惯和商标使用的差异”,对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在诉讼阶段,法院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有严格要求,一般不会只认可少量的自制证据。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

(1)证据链形成的要求

无论是在行政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二审法院都遵循商标使用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的原则。只有合同等履行证据而没有发票的,不应单独认定为使用被撤销商标。

(二)自制证据的认定

海报等证据作为典型的自制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通常很难证明制作完成时间。在行政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了这些海报的效力,并将其作为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从而认定南方都市传媒公司委托他人进行车展等活动,使用了被撤销的商标。事实上,这种来源不明、无法证明是否投入商业流通领域的自制证据,后期很容易被伪造,其真实性不应被认定。Intepro的观点在诉讼阶段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两个法院都认定这些海报不能反映印制和使用的时间,属于自制证据,综合考虑后不予采纳。

(三)不能反映形成时间的证据的鉴定

在商标撤销案件中,证据的形成时间直接影响到此类证据能否证明被撤销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提交的未反映形成时间的网络证据。

(四)对不能反映商标具体信息的许可合同的认定。

在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提交的商标授权函中,并未注明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号和核准使用类别,仅附有与被撤销商标相似的商标图片。在行政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证据能够证明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授权南方都市报公司使用被撤销的商标,但这一认定在诉讼阶段被推翻。在商标的授权使用中,权利人应注意被授权商标的具体信息,并及时备案,以免发生纠纷。

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当然要考虑行业惯例等现实因素,但商标使用证据的证明要形成一个基本的证据链,以证明一个商标的使用不仅仅停留在许可、合同等书面层面,还要通过履行证据的证明来证明该商标已经进入流通领域,起到商标认定的作用。证据的使用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排除虚假、自制证据和无关证据,以有效维护“回避三项”制度的有效运行。

3.典型意义

掌握“撤三”案件中使用的证据认定标准,不仅直接影响注册商标的存在,也影响“撤三”制度的社会效果。

本案涉及四个主要争议问题。其中,审判组织在审查阶段和诉讼阶段所持的标准,在证据链的形成要求和不能反映形成时间的证据的认定上相对一致;对于不能反映商标具体信息的自制证据和许可合同的认定,法院标准相对严格。这四个主要问题是“撤三”案例中的典型问题,两个法院所持标准的异同和评估阶段对商标从业者和商标使用人都有很大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