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构信息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价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评定。
(三)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一)负责全省各类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领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办法、措施和制度;负责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数据库建设。
(二)负责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冀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无照经营。
(三)依法负责规范和维护全省各类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和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
(四)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组织相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照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系统建设,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非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根据授权,负责全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价格垄断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和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全省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组织和指导全省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的推荐和保护。负责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十一)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发布市场主体登记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服务、监督和管理。
(十三)组织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按照规定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离退休干部、基层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
(十五)组织和指导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等相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机构12名:
(1)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文稿,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机关和指导系统的文电、档案、信息、督查、承办、保密、信访工作;协调外交事务;指导河北省工商联工作。
(2)人事部门。
负责指导系统各级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制定系统的人事管理措施;承担和组织指导系统各级领导班子的检查、考核、任免和奖惩工作;负责系统组织的管理;负责系统组织和人事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基层和队伍建设、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开发和宣传工作;承担系统的外事工作。
(3)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协调行政诉讼和赔偿工作;组织和指导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全省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宣传和培训。
(4)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直销监督管理处)。
拟订全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法规、办法和措施草案;负责组织实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工商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承担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规范;承担省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和取缔传销,查处非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组织、指导、监督、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5)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河北省12315指挥中心)。
拟定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商品(不含食品,下同)质量监督的规章、办法草案;组织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和消费警示;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规范商品售后服务,组织和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组织全省行政执法系统建设(12315);监督处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投诉和举报;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指导消费纠纷调解,指导消费者协会工作。
(6)市场(合同)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拟订规范全省各类市场秩序和网上市场监督管理的法规、办法和措施草案;规范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网上商品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活动的登记;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专业市场治理工作;承担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的指导工作;负责网络市场、经营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案件;开展网络市场监测监管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组织和指导网络市场投诉举报的受理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办公室。
制定全省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制定全省食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流通许可办法;组织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和相关市场准入;承担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全省流通食品经营者信用体系建设和相关信息分析披露工作。
(8)企业注册处。
拟订全省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和办法;组织和指导省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承办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组织和指导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承担全省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内资企业登记信息的分析和公开。
(9)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公室。
拟订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法规草案和办法;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监督和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在河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的登记注册和名称核准;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的分析和披露;依法查处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的重大违法案件。
(10)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法规草案和办法;负责广告业务的审批,组织并监控各类媒体广告的发布;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负责全省商标管理和驰名商标推荐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和正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
(十一)企业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省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章草案和办法;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和年度检验的监督管理,查处登记管理违法行为;组织和指导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发全省联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指导企业信用自律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12)财务设备部。
拟订系统财务、设备、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的系统措施;负责系统财务、设备、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承办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和事业发展项目的规划和审批;负责系统的内部审核。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会、妇联和计划生育工作。
离退休干部部。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总队(正厅级行政单位)仍为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