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

众所周知,商标权是指某一民事权利主体拥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某一特定商标的资格或能力。商标权具有排他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征,其基本表现形式可分为未注册商标权、注册商标权和驰名商标权三类。其中,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信誉好、影响广、权利确定度高、受法律特别保护等特点。我国唯一一部专门管理驰名商标的法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颁布并于1998年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其认定和管理。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在认定驰名商标时,一般有以下重要的通用衡量指标: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潜在消费者;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渠道;

(3)该商标使用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声称享有驰名商标保护的地域及其领域中的市场份额。

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提供了一套关于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和为公众所熟知的识别指标,包括: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及其在国内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或者地区的销售量和销售区域;

(四)商标广告;

(五)该商标的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和外国或者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文件。

此外,在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订草案中,明确提出了驰名商标法律认定的基本标准,并提出以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使用期限;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使商标出名的其他因素。?

相比较而言,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指标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更具体、更微观,门槛也相对较高,这说明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当然,这个指标体系也存在一些缺陷。从可操作性来看,系统只设置评价指标,不建立评价标准。根据某一指标,没有具体的衡量方法,缺乏更明确的量化内容,势必给驰名商标认定的随意性留下很大空间,反映出驰名商标认定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仍然较差。当然,这个管理办法最大的特点不是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而是硬性规定,也可以说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前提。即如果没有被国家工商总局按照这个评价指标体系认定,就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更不能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因为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后续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将远大于普通商标。

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