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型号会不会侵犯商标?
如果产品命名与商标法有关,产品命名不能与注册商标相同。参考卫生部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符合中国语言习惯;(三)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顺序为品牌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称、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商标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应当采用该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3)属性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对于消费者已知属性的传统产品,可以省略属性名称,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产品型号应反映产品的特性,如材料、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第六条相同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可以采用相同的品牌名称和通用名称,但应当标明不同的属性名称。第七条品牌名称、通用名称、属性名称相同,但口味不同或为特定人群生产的保健品,以及颜色、气味、适用人群不同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水等。)应标记在属性名之后,以示区别。第八条健康相关产品命名时,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消费者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和地方方言;(2)“特效”、“高效”、“奇效”、“广谱”、“x代”等虚假、夸张、绝对化的词语;(三)粗俗或者迷信的词语;(四)已经批准的药品名称;(五)外国字母、汉语拼音、符号等。(车型除外)。如果是注册商标或者必须使用外文字母和符号的,必须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第九条进口健康相关产品的中文名称应尽可能与外文名称相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结合,一般以意译为主。一般来说,产品类型最好不要与其他产品类型相同。因为如果对方发现和自己的产品型号一样,很有可能会对同一家公司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法院发现产品型号相似,很可能会判侵权。然后对方可以做一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