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为几类。

1,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使用人的不同来划分的。商品商标是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而服务商标是服务提供者表明其服务并与他人相区别的标志。我国《商标法》从65438条到0993条规定了服务商标,这意味着对商标使用人的划分更加符合实际,印证了在服务领域使用商标的必要性,当然也说明了商标保护的范围扩大了,以适应现代经济的需要。

因此,《商标法》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定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这两条法律规定说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最大的区别在于使用人的不同。具体怎么区分,关键在于如何定义服务这个词。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这种划分是根据商标使用目的的不同而做出的,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才纳入。《商标法》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监督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供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这两种商标的使用目的,也就是各自的特点,是由法律决定的,不应该混淆。很明显,集体商标只有集体成员使用,非集体成员不得使用,而证明商标不是注册人自己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的他人使用。

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形成的不同形式进行的划分。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之前,只规定了平面商标,即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商标,都是在一个水平面上进行视觉呈现,实际注册时只接受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在一些国际协议中被列为可注册商标,并在一些国家得到确认。

我国出于国内需要并考虑到国际形势,在第二次修改《商标法》时作了如下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受理注册的商标是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用立体标志注册的商标。

4.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这是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来分的。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是相对的。驰名商标最早见于中国1984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体内容列在条约第六条之二:驰名商标。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对驰名商标做出了规定,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步。其中规定,各成员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应当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成员中推广该商标所获得的了解程度。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7条规定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止通过商标管理欺骗消费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