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质量管理都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开展工作?

建议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来开展工作:

一、 商品进场前的质量控制(责任部门:公司商品部)

控制商品的质量,重要的是要把好供应商和生产厂商的资质,要把讲诚信,有实力,严格守法的供应商和生产厂商选进商场。因此应作好供应商和商品的资审查和所供应商品标识的齐全性和合法性检查。

(一)、商品进场的资质审查:

1、 已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过当年年检)。

2、 已盖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已经过当年年检)。

3、 如商品上有条码要提供已盖公章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内的)。

4、 商标注册证。

5、 产品执行标准。

6、 相关企业资料:开户行、帐号、税号、企业地址、企业电话、联系人、传真、邮编。

如系统总代理、总经销还需提供:总代理、总经销的相关证件及厂方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的相关资料。

如系食品还需提供下列证明:

1、 卫生许可证

2、 近期的卫生防疫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如是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出证部门的鲜章。

下列商品:1、压力锅、燃气器具、微机系统设备还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 化妆品、餐具洗剂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商品标识的审查

在洽谈时供应商必须提供实物样品,业务人员应对样品的标识进行检查: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工厂名和厂址;

3、 根据产吕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 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权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如剧毒、易燃、易爆、易碎等)

6、 必须标注产品标准号。

7、 强制性认证产品必须标注CCC标志(从2003年5月1日起)

8、 实行市场准入的食品,必须有QS标志或QS认证号(从2003年7月1日起)

9、 实行原产地保护的产品,必须有原产地标志

(三)业务人员应对各门店报告的临期商品及时联系供货商作出处理,并在报告收到的三天内及时通知门店经领导批准的处置意见。逾期未处理的业务人员赔偿全额损失。

以上审查,如业务人员把关不严,导致伪劣商品进场,一经查出,将给予有关人员贰仟元/单品或货值金额70%罚款。

二、 商品收货的质量控制(责任部门:配送中心)

1、 业务人员洽谈好商品建档后,需将实物或商品的标识送一份留配送中心备案,商品送达配送中心后,配送中心应指定相关人员对商品备案的实物样或标识进行对照。核对无误后方可收货。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立即处理。如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给予有关人员壹仟元/单品或货值金额的30%罚款。

2、 配送中心应对商品保质期进行检查,如违反公司保质期管理标准(同后标准),擅自收货一经查出,将给予有关人员壹仟元/单品或货物金额80%罚款。

3、 配送中心应认真检查进货商品的破损情况,如实作好登记,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及财务部门作出处理,若因检查人员出现失误,该损耗商品由检查人员全额赔偿。

4、 作好商品的存储、运输、保管工作,做到商品完好,不破损、不变质、先进先出工作。若失职造成损失给予配送中心责任人壹仟元或货值金额80%的罚款。

三、 各门店的商品质量责任(责任单位:各门店)

1、 各门店的负责人应督促相关人员作好进场商品的检查工作,作到质量可靠数量相符,无破损、无变质,商品标识符合规定,方能签收。凡保质期为一年的,保质期少于8个月不签收。凡保质期为9个月的,保质期少于7个月不予签收。凡保质期为半年的,保质期少于4个月不予签收。凡保质期为3个月的,保质期少于2个月不予签收。若因检查失误,造成损失。破损商品由各门店负责全额赔偿,若因检查不严流入伪劣商品,给予各门店责任人壹仟/单品或货值金额80%的罚款。

2、 各门店应加强库房管理,认真做好商吕的保管工作若因保管不善,出现商吕变质、破损、由各门店全额赔偿。

3、 各门店对有保质期的商品在库房存放时,应按生产日期的年月份分别存放,作好标记,不得将不同日期的同类商吕混放、混存。切实做到先进先出。在检查库房时,若发现有混存、混放或有先进先出的有保质期规定的商品,给予相关人员伍佰元的罚款。

4、 各门店应强化上架商品的管理,作好临期商品的清理,临期商品应及时下架或作降价处理。不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公司在检查商品质量时,若发现有临期商品在货架上未报告公司业务部门,将给予贰佰元/单品的罚款,若查出有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将给予壹仟元/单品或货值金额的全额罚款。

四、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资料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