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但字体、图案、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数字组成,只是字体或者图案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一个商标由一个或两个字体异常的外文字母组成,没有任何含义,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难以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2.一个商标在外文中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没有意义或者意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使相关公众难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三)商标由两个外国文字组成,但语序不同,含义没有明显区别,很可能对相关公众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如果一个中文商标由三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只有少数汉字不同,且整个含义无意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则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第一个字的读音或者字体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得商标的整体区别应当是明显的,但相关公众不容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除外。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字体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得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难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容易对相关公众产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导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读音相同或者近似,字体或者整体外观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除相关公众不容易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外,在含义、字体或者整体外观上均有明显区别。

(八)商标的文字含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的文字由重叠文字构成,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变化,如单复数、动名词、缩写、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但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认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附加在他人的在先商标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该商标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的在先商标上附加一些表示商品生产地、销售地或者使用地的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的在先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导,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商标中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副词以及其他不太突出的词。所表达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意义或整体区别明显,除了相关公众不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十五)两个商标或者其中一个商标由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并且其显著部分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意义明显不同,只是相关公众不容易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16)商标完全含有文字标记的,预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者显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系列商标,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一)商标图形的构成与整体外观相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中完全含有他人预先认定的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属于系列商标,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一)商标的汉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的外文、字母、数字相同或者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总体称呼、含义或外观明显不同,只是相关公众不容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三)商标中不同语言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称呼或外观明显不同,除了相关公众不容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四)商标的图形部分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是,由于图形在该商品上普遍使用,或者主要起装饰和背景作用,商标中的显著性较弱,商标的整体含义、称呼或者外观明显不同,导致相关公众难以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五)商标的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体、读音和含义的相似,商标图形的构成、着色和外观的相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排列和组合的相似。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时,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5438年6月+2005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制定颁布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对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审查”规定:“判断商标相同和近似,首先应当确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次,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整体表达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为标准,采用整体观察和主要部分对比的方法,判断商标标识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程度为标准;(二)既需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较,也需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并且应当在比较对象孤立的状态下单独进行比较;(3)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1.与注册商标相比,存在类似的商标。没有注册商标,就没有商标侵权认定中所针对的类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则构成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不再是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不再存在商标近似的问题。

4.在判断近似商标时,“近似”一词已经达到了容易引起混淆的程度,即如果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就可能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理解。如果没有造成误认,就不是近似商标。

5.申请的商标是英文的,要考察对应的中文意思进行对比。如果英文的主要成分有对应的中文意思,并且对应的中文意思已经先注册了,则属于近似商标,比如subway,对应的近似商标Subw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