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1.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化妆品、药品、饮料制造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依据:《关于广告费、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制造或销售化妆品、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的企业,允许其超出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一般企业业务推广费、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纳税年度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应当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
4.企业筹备期间发生的广告费扣除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筹备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备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