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1,宣传贯彻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办法,并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组织产品质量监督。
2、负责产品认证的管理。
3、督促企业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监督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体系。
4.负责规划、建立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络,审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
5.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
6.参与新产品量产前的质量评估。
7.组织管理质量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8.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是依据技术标准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可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审批现有检验机构或检验力量较强的科研单位,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些检测站是经过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的,即承担一定的监督检查任务。行业集中的城市可以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由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在检验业务上应互相配合,由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对报批和获奖的优质产品进行检查和复查。
3.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对有标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负责新产品批量生产前的质量鉴定和检验,为申请商标注册、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广告发布出具质量检验证明。
5、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6.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完善检验方法和检验制度,培训检验人员,交流工作经验,正确实施统一检验方法。
7.受标准化管理部门或生产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验证工作。
8.接受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应选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生产技术、政治思想好、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第九条各级质监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从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技能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以上)和工人(五级检验员以上)中选任,负责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员分别由省、地、市标准计量局考核批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发给质量监督员证,质量监督员可随时在企业和销售、运输、仓储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
1.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其他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测方法、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进行检查。)进行检查。有权抽取检验样品和使用企业的检验手段,检验人员应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制止不按技术标准生产、质量低劣的产品出厂,并根据具体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
(二)提请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发企业奖金;
(3)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和负责人,要追究其经济、行政乃至法律责任,并可根据其给国家和用户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态度处以罚款。企业的罚款支出不得摊入成本和挪用利润,而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留成中支付,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4)对长期质量低劣,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视情况提请发证单位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
4.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获得质量奖的产品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要求时,有权责令其限期改进,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对逾期不改的,提请有关部门取消优质产品称号,收回优质产品证书,并予以通报。
5、监督抽查产品,可以从生产单位近期生产的产品中抽取;个别产品经与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可从用户、商家、物资部门的仓库(或零售点)提取。从非生产单位抽取样品时,产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抽样通知单所列内容补足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