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自2021、1起实施。现就各方普遍关心的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关于政策支持的范围

1.对于无保留份额的货物采购项目和无保留份额的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能否享受6%-10%报价扣除的要求(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为中小企业,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为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为中小企业生产并使用其商号或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个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的,每个采购标的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问题中提到的采购项目或包,大企业提供的采购标的都是小微企业做的,可以享受价格评估的优惠政策。

2.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又有中型企业生产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的,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一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经销商处拿货,而不是直接从厂家拿货,所以很难知道所有厂家的员工、营业收入、总资产等数据。如果厂家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无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真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在实践中,投标人要想获得《办法》规定的政策支持,就应该从厂商那里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如果不完全了解相关厂商的信息,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建议为中小企业出具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该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的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对涉及的服务提供者没有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项目应由中小企业承担,对所涉及的货物的生产厂家和服务的承包方没有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承担者应为中小企业,对涉案货物的生产厂家没有要求。

5.联合体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是否享受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联合体各方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包和承担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承包和承担的,联合体按小微企业对待,享受为其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大型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或者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对持股比例有要求吗?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的50%以上或者所持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的50%以上,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没有股权关系的单位的其他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具有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二、关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1.《办法》第六条中的“基础设施限制”是什么意思?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限制。购买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关于预留份额

1.《办法》第八条规定:“对适合中小企业的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本次采购项目总预算中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这部分采购项目总预算”中的“这部分”是什么意思

答:“该部分”是指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价格在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合中小企业。

第四,关于价格审查优惠

1.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包括中型企业生产的商品和小微企业生产的商品,是否会扣除6%-10%的价格?如果有,是扣除整体报价还是扣除小微企业做的商品报价?

答:根据《办法》,题目中提到的货物采购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的,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抵扣政策。小微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如果是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都做的,不享受价格抵扣的相关政策。

2.是否有必要对专门为中小企业设计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实行价格评估优惠政策?如果有,中型企业享受价格抵扣吗?

答:对专门为中小企业设计的项目或采购包,不再给予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支持。

3.《办法》第九条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建设项目价格分值的,价格分值在原报价基础上提高3%-5%。”如果工程建设项目小微企业标价是满分,是否会在满分的基础上再加3%-5%作为其标价?

答: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价格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就算价格满分,也要享受优惠政策,然后再加分。

4.《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的采购项目,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的合同总额的30%以上。”这里的“小微企业”是指货物采购项目中的企业本身,还是指根据第四条提供产品的企业类型?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的“小微企业”应符合《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应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份额。

动词 (verb的缩写)确定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载明采购对象对应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应指定每个产品的行业?

答: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和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所对应的行业。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对象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对象对应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所属的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行业对应的分类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目前,中小企业划分的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住宿、餐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以及其他未列出的行业。

不及物动词中小企业声明函

1.附件1《中小企业对账单》规定,新设立企业无以前年度数据的,不得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所有新成立的企业都归入中小企业?

答:新设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如实判断。如果认为该企业属于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供应商需要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的详细信息(包括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和已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都需要以声明函的形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合同分包的,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相关信息。

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以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支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以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项目的建设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所有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担)”。这是否与《办法》规定的联合体参与、分包等措施不符?

答:中小企业承担的联合体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包或承担。供应商应在声明函的“项目名称”部分注明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七。其他问题

1.残疾人福利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能否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答: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残疾人福利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办法。在相关文件下发前,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65 438+07]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