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商标权的保护包括制止可能引起混淆的行为?

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商标权保护包括制止可能引起混淆的行为。

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方面会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商业信誉,减少其已经获得或可能获得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混淆不同企业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或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进而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我们应该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或保护是基于防止混淆。在商标权的取得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就不能注册。在商标权的保护中,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立体标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品本身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在商标注册人之前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