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请求复审商标异议

法律解析:当事人不服通知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需要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进行说明或者修改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改。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注明正本和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书;

(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人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