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津湖》被指侵犯商标权,是被碰瓷还是真侵权?

伴随《长津湖》大热而来的除了荣誉,还有侵权风波。有一个自称为“导演郝平”的网友发视频称电影《长津湖》触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津湖”三个字的商标注册证和名为《冰雪长津湖》的作品证书。

看到这个消息,不少网友直接问号脸:这确定不是碰瓷吗?电影火了,各种告侵权的告抄袭的就都来了!再说,长津湖不是一个地名么?不是一场战役么?怎么还扯到商标权呢?

商标保护要赶早

事实上,现象级电影热映后被人提抄袭、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早前,电影《西虹市首富》所涉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其不构成侵权。

商标和域名一样都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别人先申请注册了,你就不能再申请注册,因此保护品牌、注册商标一定要先下手为强,别等到被“碰瓷”才后悔!

《长津湖》并没有侵权

一位资深律师在朋友圈的发文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并被广泛引用:“蹭热度也应有底线,拿长津湖商标蹭长津湖伟大战役的热度非常难以接受。商标权利也有适用范围,漫无边际地夸张性放大、扭曲性解读商标将给公众带来不必要困扰和误导,令人担忧。”

导演郝平”口中的“他人”,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了解,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2021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长津湖》涉嫌商标侵权。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没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依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不得作为商标。同时,将“长津湖”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是对电影所讲述的故事发生的地点的描述,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电影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种服务,而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就是说电影《长津湖》对“长津湖”三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何况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长津湖”商标,是41类,而41类是与电影有关的服务,不是电影本身。

涉嫌著作权侵权方面,郝平登记的作品名称是“《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并无相同相似于电影内容的任何举证。而且从申请时间角度也排除了著作权与注册商标权侵权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