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和串通最严重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的投标报价等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中标人是投标人之间约定的;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团体、协会、商会等组织的投标人,应当根据组织要求合作投标;
(五)投标人为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存在规律性差异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淆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中划转。
第四十一条禁止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招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的;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降低或者提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指示投标人替换或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便利;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为了中标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其投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在2年内依法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贿赂手段中标的;
(二)3年内串通投标2次以上的;
(三)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在招投标中严重串通的行为。
投标人在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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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向同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商务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国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要有明确的要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的投诉,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答复期限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中标的,其投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按照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在3年内依法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骗取中标的;
(二)3年内以他人名义投标2次以上的;
(三)以欺诈手段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严重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投标人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有本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
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