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函[2017]314号
为加强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全面摸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情况,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国家空管局令[2017]第24号)的有关部署,决定自2017起,每年对国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一次摸底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通知、督促当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核实、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汇总报送信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的企业应当如实、准确填写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65 438+07年6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并将加盖公章的调查统计纸质版(电子邮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提交时间从明年开始另行通知。
联系人和方式:
部装备工业司:张永杰010-68205645/66013708(传真)
zhangyongjie@miit.gov.cn
金威010-68200503/18801136122
附件1:
附件2:
填充说明
1.本次统计针对国内外民用无人机设计/生产单位,包括固定翼和旋翼无人机,民用无人机配套产品研制单位不在本次统计范围内。
二、本次统计分别统计了民用无人机的设计/生产单位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已经停产、销售和在研的无人机信息。如果有的企业同时生产军品和民品,只算民品。
三。具体内容描述:
(一)关于信息报送表1:
1.?提交单位名称?主管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填写地方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应的副局长/副主任或其他领导的姓名;
2.?责任部门?联系人?填写负责民用无人机统计登记的办公室名称以及本办公室的联系人、职务和联系方式。
(2)关于信息提交的表2:
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全称,不填写简称和企业代码;
2.?单位性质?如果是合资企业,请注明中方股份比例;
3.?生产地址?填写实际生产无人机产品的工厂地址;
4.?经营范围?填写企业所有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无人机系统的生产;
5.?2016年企业销售收入?填写企业销售总收入,包括无人机及其他所有产品和服务;
6.?什么种类和数量的产品在销售?在研产品的种类和数量有哪些?其他产品类别和数量?填写在售或在研无人机产品数量,以及市场上已停产和在用的产品数量;
7.?法人代表?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关于信息提交的表3:
1.?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全称和在市场上的简称;
2.?类别?填?固定翼无人机?、?无人直升机?、?多旋翼无人机?类;
3.?应用领域?填写个人娱乐消费、农林植保、电力巡检、石油巡检、航拍等具体专业工作领域;
4.?产品状态?填写销售、研究或停止销售的状态;
5.?导航系统?填写GPS导航、北斗导航或其他特定导航方式;
6.?测距方法?填入激光、雷达、超声波、气压计等。;
7.?使用什么频率?填写使用的传输频率和控制频率;
8.?识别标志?填写是否有识别标志、方法和内容;
9.?电子围栏功能?填写所有电子围栏免功能,电子围栏方法(如限制飞行高度和速度,限制视距内飞行,限制飞行区域等。)和电子围栏地图来源;
10.?如何操作?填写手机直接操作、遥控操作或遥控站/站操作;
11.?安全注意事项和措施?填写是否具有感知和主动避障、自动悬停返航、一键迫降等功能。、是否有响应装置、警示标志和说明、无人机是否联网、是否能在线监控飞行等。
12.?最大载油量?填写最大油气负荷(L)或最大电池容量(mAh);
13.?联网模式?填写飞控系统芯片连接网络的方式,包括移动网络或WIFI
14.?总销售额/国内(机架)?2016销售/国内(架)?2016销售收入/国内(人民币)?分别填写企业生产的相应无人机的总体销量和销售收入以及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
15.?主要销往国家?填写销售国家名称和销售数量比例;
16.其余应根据产品的实际性能数据填写。
4.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多个产品分开填写。原则上,延伸和扩展产品视为与基本型号相同的产品型号。
五、各单位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求:
(1)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电子版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承诺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纸质资料每页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3)提供无人机照片,要求拍摄左视图中物体的特写5寸彩色照片(多旋翼无人机另提供俯视图),并在照片空白处打印生产厂家名称、商标、产品型号。产品电子版照片分辨率800?600,2M以下,JPG格式,名称?厂家名称+产品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