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文件2013 106的应税服务有哪些?

附件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境内),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R&D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携带旅客或者货物出境的;

2.将旅客或货物从国外运入国内;

3.运送乘客或货物到国外。

(二)境内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通过水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通过道路运输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国际汽车运输驾驶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政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

(三)空间运输服务是指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向境内房地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来香港、澳门、台湾省的运输服务和在香港、澳门、台湾省提供的运输服务(以下简称港澳台运输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道路运输方式向港澳提供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拥有持道路运输许可证直达港澳的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向台湾省提供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省海峡两岸水路运输许可证,并拥有具有台湾省海峡两岸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向港澳提供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取得港澳航线经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运输服务,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政运输业务”,或者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

3.8月1、2013日起,国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旅途出租服务。租赁车辆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人应按规定申请增值税零税率。

自1,2013年8月起,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定期租赁和湿租赁服务。承租人以租赁车辆方式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定期租赁和湿租赁服务,出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简易计税方法,实行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外贸企业购买的R&D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方法。外贸企业自行开发的R&D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及其出口货物。应税服务退税率为《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对实行退(免)税的R&D服务和设计服务,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如果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的进价,少于相应部分的进项税额不予退还,转入成本。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可以放弃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七、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增值税除外:

(1)工程和矿产资源的境外工程勘察和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场所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具有海外存储位置的仓储服务。

(四)在境外使用标的物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和投递服务。

(六)境外提供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发行和播放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要求,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要求的国际运输服务。

(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要求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要求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版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除仓储服务和配送服务)、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时间租赁服务等等。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中国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国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定服务、咨询服务。

2.在海外投放广告的广告服务。